結構體變量的定義
(1)單獨定義。先定義結構體類型,再單獨定義結構體變量。定義結構體變量格式如下:
structBook
{
char ISBN[13];
char BookName[40];
char Author[20];
double Price;
char Publisher[50];
};
struct Book Book1,Book2;
在這里,先定義了一個名為Book的結構體類型,然后定義了Bookl和Book2兩個結構體變量,它們都是Book結構體類型的。
(2)同時定義,即在定義結構體類型的同時定義結構體變量,例如:
structBook
{
char ISBN[13];
char BookName[40];
char Author[20];
double Price;
char Publisher[50];
}Book1,Book2;
這種形式的說明的一般形式為:
struct結構名{
成員表列
}變量名表列;
(3)直接說明結構變量,例如:
struct
{
char ISBN[13];
char BookName[40];
char Author[20];
double Price;
char Publisher[50];
}Book1,Book2;
這種形式的說明的一般形式為:
struct {
成員表列
}變量名表列;
第三種方法與第二種方法的區別在于第三種方法中省去了結構名,而直接給出結構變量。
在程序中使用結構變量時,往往不把它作為一個整體來使用。除了允許具有相同類型的結構變量相互賦值以外,一般對結構變量的使用,包括賦值、輸入、輸出、運算等都是通過結構變量的成員來實現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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